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1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31條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