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9條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