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