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本條定義的名詞 身心障礙學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