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