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6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學校(園)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持服務,以協助學校(園)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之特殊教育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之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服務及前項支持服務之諮詢服務及申請管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