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定之。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