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服役或訓練單位申請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