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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替代役役期之折減,依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役役期之折減日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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