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部申請獎助: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