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3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屬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