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4條 本部得編列預算,就學校辦理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計畫審查補助之。前項補助項目以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與印刷版權費等必要費用支出為原則;其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