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7條 法規: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7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分者。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