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12條 法規:師資培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