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得視為連續服務;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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