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1條 法規: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1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費受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