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