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重複申領。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冒名頂替。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