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2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轉學,依我國學生轉學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