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1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38-1條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