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7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37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補助;其情節重大,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予以廢止立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