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6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36條 學校經本部停辦核准後,解散及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學校解散應報當地國政府同意,並依當地國法令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辦理。學校解散時,應封存相關資料,資料保存之方式及地點,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