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5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35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經董事會決議,連同當地國同意停辦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