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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20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20條
法規: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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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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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
第15條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16條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第17條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第18條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第19條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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