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1條 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各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