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7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7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