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