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藝術教育法母法 第10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得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同條所定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應由學校教務、訓導、輔導單位代表、導師及相關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之校外輔導專家、家長會代表及家長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