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第8條 法規:藝術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