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社會藝術教育係指學校藝術教育外,對民眾提供之各種藝術教育活動。
- 第21條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 第22條為實施社會藝術教育,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遴聘特殊藝術專才或技藝人員;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 第23條為推廣社會藝術教育,教育部或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
- 第24條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
- 第24-1條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
- 第25條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