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第24-1條 法規:藝術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社會藝術教育 第24-1條 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