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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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