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第11條 法規:藝術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第11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