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發給獎牌,並給予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獎勵之參考。前項獎金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等相關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