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四、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