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
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
四、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