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樂齡學習活動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樂齡中心:課程、師資、活動期程、經費明細表、預期效益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或輔導計畫。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學:課程、班數、師資、活動期程、經費明細表及預期效益。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學校、機關或團體:活動性質、內容、地點、期程、預期效益、經費明細表,及私立機構、學校或團體之設立或立案證明。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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