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4條 法規: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圖書館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且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