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24條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4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