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7條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相關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員額編制標準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