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補習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計畫之訂定。補習班應將訂定之計畫留班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