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補習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及留存紀錄如下: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