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第二項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