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