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 本條定義的名詞 媒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