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曾領有或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
四、新住民:指符合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者。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