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終身學習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受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檢視其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及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發現終身學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二、執行成效不佳。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