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申請第十四條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以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者身分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有第十五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冒領頂替。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