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 第13條 法規:終身學習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