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 第11條 法規:終身學習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1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