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法規: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2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報酬請求書。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第一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准酌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